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