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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