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股东大会就股票发行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数量上限); (二)发行对象或范围、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区间); (四)限售情况;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