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发行过程中不得采取公开路演、询价等方式。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发行过程中不得采取公开路演、询价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