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发行过程中不得采取公开路演、询价等方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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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