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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