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四十条

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证券公司应当对所推荐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接受证券公司的指导和督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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