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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