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股票转让第三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