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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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