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股票转让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