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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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