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