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股票转让第三十七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