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申请发行股票。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