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四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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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