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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