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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