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