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