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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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