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