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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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