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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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