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十八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