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