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