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十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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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