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十五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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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