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一条

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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