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十一条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