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档案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第六条

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秘书处的文秘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确保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完整,会后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移交。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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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