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运动会筹办、承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专门档案(包括会计、基建、科技等文件材料)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