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运动会档案应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