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运动会档案应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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