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大型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档案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实物等)。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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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