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六章 档案的移交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须在运动会结束半年内派专人向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附《档案交接文据》式样)。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