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章 档案的移交第十六条承办单位须在运动会结束半年内派专人向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附《档案交接文据》式样)。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