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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