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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