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项目融资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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