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