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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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