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的; (五)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