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并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贷款人经评价认为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可控,办理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证。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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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