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生产经营、核心主业、资产结构、财务资金状况、融资情况及资信水平等;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和可行性,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情况,项目资本金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可靠性,项目承建方资质水平,环境风险情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情况、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 (四)涉及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等; (五)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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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