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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