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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