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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