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