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标准化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标准测试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