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标准测试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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