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任何单位开展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执行相应的企业标准或项目标准、工程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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