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据相关标准对新闻出版领域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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