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增减时,可以向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由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提交标准修改单,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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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