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实施后,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形势,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发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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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