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方应在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的起草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协调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规则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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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