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所提立项建议没有技术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 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闻出版领域内,有制定基础、通用、方法、产品、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生产与管理的需求; (二)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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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