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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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