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