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在各省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来源于工伤职工所属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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