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五十三条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各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