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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