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备案信息、结算信息电子化传递。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