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费用清算

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应于当期清算开始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期清算完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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